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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波网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9-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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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波网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相关指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标准的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仍提供动力输出;整车质量(含电池)超过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超过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400W。

第四条 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期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第五条 在过渡期内取得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上道行驶。过渡期终止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临时号牌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行驶。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联络人:刘兴平 1590440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