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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5日 09:05:42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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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3-12-20 14:34来源:吉林省公安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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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4、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6、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7、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8、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9、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1、为两个以上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或者团伙提供帮助的;

  2、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3、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4、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易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设备、软件三套(件)以上的;

  2、向二个以上对象出售、提供易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设备、软件的;

  3、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易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条以上不满五十条的;

  2、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3、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4、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一半以上的;

  5、多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6、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7、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8、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为二个以上对象提供洗钱帮助的;

  2、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3、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4、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6、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7、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8、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9、洗钱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单笔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三张(个)以上,或者多次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的;

  2、买卖、出租、出借的电信线路累计拨打诈骗电话五十次以上,短信端口累计发送诈骗信息五百条以上,或者多次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买卖、出租、出借多个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的;

  3、买卖、出租、出借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流水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买卖、出租、出借多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4、买卖、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5、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6、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7、买卖、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9、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控或者规避调查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提供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实名核验帮助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提供实名核验的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五张(个)以上的;

  2、提供实名核验的电信线路拨打诈骗电话累计五十次以上,或者短信端口发送诈骗信息累计五百条以上的;

  3、提供实名核验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流水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的;

  4、提供实名核验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5、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6、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7、为二个以上对象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8、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9、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假冒二人以上身份或者虚构二个以上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2、开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3、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后又出售、出租、出借的;

  4、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5、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6、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7、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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