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发展也进入了快车道。然而,一些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不少不法分子乘隙而入,掺杂涉恐涉爆、涉毒涉走私等违法行为,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治安隐患。因此,严格执行三个100%制度,容不得丝毫松懈。
01三个100%制度
2015年10月,中央综治办、国家邮政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全国集中开展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在寄递渠道100%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收寄验视100%
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收寄物品一律先验视、后封箱。根据“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收寄验视责任。
实名收寄100%
除信件和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须对寄件人有效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
过机安检100%
从邮件、快件收件到最终投递或者寄运出本市(州)之前,至少通过一次X光机检查。
02三个100%制度的具体内容
收寄验视的主要内容
(1)查验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寄、限寄的规定;
(2)查验详情单或运单上所填报的内容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
实名收寄的主要内容
(1)对于已有的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如电商企业、大客户等要全部签署安全协议,协议内容不全面或者不完善的应当立即补充,进一步强化寄件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责任。要求电商协议客户填写完整准确的寄件人信息,并定期给予抽查核实。
(2)对于非协议客户,尤其是在路边、车站、酒店、广场等人员流动公共场所收寄的邮件、快件严格实行实名管控。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或者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有效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并登记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
03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爱波网和爱波网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